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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過敏原標示增列事項(於108年7 月1日起施行)

食品過敏原標示增列事項(於108年7 月1日起施行)

發佈日期:2017/12/15
2017.12.11食藥署公告草案預告11項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草案,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7月1日實施6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,規範食品中含有蝦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蛋及其製品,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,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,此次預告之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草案,除調整原來的6項之外,並酌予增加至11項,如下:
(一)甲殼類及其製品。 

(二)芒果及其製品。
 
(三)花生及其製品。

(四)芝麻、葵花籽及其製品。 

(五)牛奶、羊奶及其製品。

(六)蛋及其製品。

(七)堅果類及其製品:包括杏仁、榛果、核桃、腰果、胡桃、巴西堅果、開心果、夏威夷豆、松子、栗子等。

(八)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:包括小麥、大麥、黑麥、燕麥等。

(九)大豆及其製品。

(十)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,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。

(十一)鮭魚、鯖魚、鱈魚、小鱗犬牙南極魚(圓鱈)、馬舌鰈(扁鱈)等魚類及其製品。


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,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,依需要做選擇。本規定預定自108年7 月1日起施行,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,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,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。

資料來源: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(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31736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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