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訂定食品原料「(6S)-5-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」之使用限制,並自即日生效
公告訂定食品原料「(6S)-5-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」之使用限制,並自即日生效
發佈日期:2018/03/21
衛生福利部為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,於107年3月21日公告訂定「食品原料『(6S)-5-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』之使用限制」。
本公告內容包括訂定「(6S)-5-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」作為食品原料時應符合之規格,亦規範該原料使用於食品時之每日使用量以產品之葉酸總含量計,其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」中葉酸之規定,並即日起生效。
凡經查獲使用食品原料「(6S)-5-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」之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,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
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
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387641